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综合实力增强的体现,也是解决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走出去”是趋势使然。“走出去”之前的慎思谨行十分必要。如何顺利地与当地合作,完成投资并购,了解掌握各国的投资审查制度是“入门”前的必修课。
外资管理环节:
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履行投资审查或备案制度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投资活动既要受到地方立法的限制,又要遵循联邦法律规定。其中,《加拿大投资法》(下称《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加拿大投资条例》和《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是加拿大联邦政府针对外国投资管理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根据《投资法》规定,非加拿大人(包括非加拿大公民、非永久居民和非为加拿大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下称“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投资建立新企业,均需履行备案程序。外国投资者收购加拿大企业控制权,区分不同情况,应当履行审查或备案程序。其中,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当履行审查程序,其余需履行备案程序。
投资备案和投资审查制度:根据《投资法》规定,下列外国投资应当履行投资备案程序:投资加拿大建立新的加拿大企业项目;对不属于《投资法》规定的审查范围的所有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收购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一定限值的,必须履行投资审查程序。对于非WTO成员方的投资项目适用以下审查限值标准:投资规模在500 万加元以上的直接投资或投资规模在5000 万加元以上的间接投资;投资规模在500 万加元以上的间接投资,而被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又占整个资产总额的50%以上的。对于来自WTO成员方的投资,适用较高的审查标准(敏感行业除外),且这一标准每年将根据名义国内生产总值(NGDP)增长率数据进行调整,2010年的审查标准为2.99亿加元。对WTO成员的间接投资,不设审查上限,只需履行备案程序。
加拿大政府审查外国投资的标准包括六个评判要素:1.投资对加拿大经济事业的水平和性质所起的作用, 如对加拿大就业水平、资源开发、加工、地区利用率,提供服务及出口方面的影响;2.加拿大人在外国投资企业中股权参与的程度及其意义;3.对加拿大劳动生产率、工业效率、工艺发展、 产品革新及产品种类的影响;4.对加拿大工业企业竞争力的影响;5.对加拿大联邦或各省立法所定工业及经济政策目标的影响;6.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竞争能力的贡献。如果审查结论是存在对加拿大的“净利益”,则项目可获准通过。
在投资审查过程中,加拿大工业部公平竞争局负责对企业并购投资项目有关的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平竞争局的主要宗旨是限制那些会对加拿大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平竞争审查是外国投资审查的一个部分,与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审查不是同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是两个并行的程序。
法律对投资申报、审查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如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实施前或实施后的30天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向加拿大投资局呈送有关投资情况的书面申报;如项目属于审查范围,投资者须在投资实施之前申报。对必须申报审查的项目只有在项目获得批准,或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投资者没有接到任何审查决定通知方可进行投资。
除了《投资法》规定的备案、审查程序外,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者在敏感行业投资还规定了限制或者禁止措施,其中包括了能源(石油及天然气生产、电力、核能)行业。如铀矿业,外商在加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 %,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下则可例外。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采矿等。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09年3月12日,加拿大政府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加拿大国家安全有损害的投资”内容。2009年9月17日,加拿大总督根据工业部长及遗产部长的建议颁布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对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的审查期限及参与调查机关进行了明确。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自2009年2月6日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安全审查的项目范围包括所有外国投资项目,而不是仅限于需要备案和审查的项目。
根据规定,如果加拿大安全机关或情报机构发现对加拿大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投资,这些信息将会报告给工业部长。工业部长在与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长商量后负责把投资情况报告给总督。如总督收到工业部长的报告,他将决定是否需要发出启动审查程序指令。如果他发出启动调查程序的指令,则经商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长后经由工业部长负责审查,并视情况将审查结果报告给总督。如果总督认为有必要,他有权针对该外国投资采取任何行动,以保护国家安全。
《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明确规定了审查程序的行动期限。国家安全审查最终的处理结果包括:(1)可以实施投资项目;(2)停止投资项目;(3)附条件实施投资项目。如果被要求停止的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则投资者必须退回投资或退出收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启动安全审查程序的权力在安全部门或情报机构,执行审查的权力在工业部长,参与调查的机构则包括工业部、遗产部、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国防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司法部、枢密院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19个部门及所有省、地区和市及警察机构。但是,法律未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启动条件,未就什么是安全损害或威胁因素进行定义或说明,也未明确安全审查标准。这些特点将导致国家安全审查的泛化风险,甚至可能使其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反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工具。对此,投资者要有一定的认识。
矿产资源投资环节:
政策制定有所倾斜,但环保和社区关系要求严格
加拿大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矿产储量潜在总值居世界第七位,约占世界的3.8%。矿业对加拿大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加拿大政府对矿产勘查一直实行倾斜政策,这些年来加拿大对矿产勘查实行了一系列补助计划,包括矿产勘查鼓励计划、固体矿产勘查折耗减免制度、油气勘查开发鼓励计划、全部通过股票制度以及找矿人补助计划等等。此外,政府还通过其科研机构,如加拿大地调所、加拿大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等,不断开发新技术,迅速向企业普及,以便促进和提高企业工作水平;通过政府的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丰富的地矿信息资料,以帮助和指导企业的地质工作。
矿产开发财政税收政策:加拿大在制定新的财政措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矿产和金属工业在加拿大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在财政计划上要考虑到矿业特有的勘查风险、矿石储量风险及其他特别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加拿大矿业提供相应的财政待遇,使之与他国政府为在它们管辖范围经营的矿产开发及生产商所提供的待遇相比有竞争力;尽量保证政府旨在回收费用的措施反映出它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费用。这些措施还需要通过与工业界协商来制定并考虑到竞争性问题。
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是在加拿大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最重要的法律因素之一。投资者在申请采矿项目前需根据法律规定向环境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环境评估证书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加拿大的环境政策主要体现在安全使用原则、矿物与金属的循环利用、矿区的复垦以及土地使用许可与保护四个方面。
安全使用原则是建立在联邦政府《有毒物质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的。通过妥善管理,可以避免某些含有有害物质的矿物和金属产品可能给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危险。
在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方面,加拿大政府与有关方面合作,消除那些不利于再循环的障碍;并通过设置更有效的废料收集系统以及废料分离提取技术的革新,促进更有效的金属再循环工业在加拿大的发展。
联邦规定,矿区的关闭及复垦被看作是矿区开发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凡属在国有土地上开发的矿区,就必须对动用的土地有一个全面的复垦计划,其中包括提供足够的资金担保作为复垦以及必要的长期管理之所用。此外,政府还必须解决那些现已禁止的旧式采矿方法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以及以前的采矿活动留下了许多荒废和遗弃矿区。政府明确指出,在能够查出这类矿区拥有者的情况下,要由他们来负责矿区的复垦费用。
除了遵守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政策外,在加拿大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还需要处理好社区关系,特别是要照顾原住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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